:::

地質知識網

:::
首頁 > 地質新聞

人團法刪「不得主張分裂國土」

  • 發佈日期:2011/05/17
  • 點閱數:666
  • 資料來源: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由於二○○八年大法官第六四四號解釋宣告人民團體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的規定違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刪除人民團體法第二條「人民團體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規定。 在二○○八年大法官六月解釋違憲後,有多個主張分裂國土或共產主義的政黨登記成立,內政部也都受理,包括:台灣國家黨、福爾摩莎法理建國黨、台灣共產黨、中華民國共產黨、中國共產聯盟、台灣民主共產黨等都是合法政黨。 此外,人團法、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教育會法、合作社法、政士法、不動產估價師法等也初審修正規定,使同一區域可有兩個以上團體或聯合團體,但名稱不得相同。相關法令原規定同一區域都以一會或一團體為限。內政委員會也決議,相關法案無須經政黨協商,立法院本會期可望完成三讀。

檔案下載

  • 本文 (尚未線上開放,請洽本中心)

相關連結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