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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劃定及管理是國土規劃及防災之基礎

  • 發佈日期:2009/08/25
  • 點閱數:1613
  • 資料來源: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經濟部有鑑於地質資料彙整建檔之重要性及重大地質災害一再歷史重演等,為提供資料蒐集管理及地質敏感區劃定管理之法源,從85年起推動地質法立法,已歷時13年,目前地質法草案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積極審查中,期盼能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中央地質調查所並於96年至98年間,完成地質法相關子法之研擬,包括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草案和基地地質調查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草案,據以因應地質法執行時,有關地質敏感區之劃定及管理相關事宜之需。地質法將劃定的地質敏感區包括災害類和保育類敏感區,其中災害類敏感區有活動斷層敏感區、山崩敏感區及土石流敏感區三項。活動斷層敏感區以第一類活動斷層兩側水平距離各100公尺為其範圍;土地開發之基地地質調查以詳查基地內是否有活動斷層通過,並以重要建築迴避活動斷層錯動或破裂位置為原則。山崩土石流敏感區以曾經發生過山崩土石流,或有明顯山崩土石流條件或徵兆之區域及其周圍將受山崩土石流嚴重影響之區域為其範圍;在範圍內土地開發之基地地質調查,應進行坡地或土石流安定相關之地質、地形、水文資料蒐集,評估山崩土石流對土地開發行為安全之影響,並考慮以整治山崩土石流或重要建築迴避山崩土石流影響範圍為對策。促進區域性之國土規劃或個案土地開發行為均能充分考量地質敏感區之特性,避免或減少地質災害發生時對生命及財產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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