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Geologically Sensitive Area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Central Geological Survey, MOEA)臺灣位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颱風路徑及具有山高水急等自然環境,這樣的環境雖然造就許多美麗的自然景觀及豐沛的地下水資源,但也產生許多「活動斷層」及「山崩與地滑」,因此未經蒐集詳細環境資訊的土地開發,就有可能破壞珍貴的環境資源,或者土地上的生命財產會受到地質災害的影響。 民國99年11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地質法」,並於100年12月1日開始施行。地質法第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並訂定「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現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據此劃定「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及「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敏感區」等5類。前兩類公告目的為保育,即避免土地開發時人為破壞環境;其次兩類公告目的為防災,即提供土地開發時,規劃防範地質災害措施之參考和應用。以下針對四個地質敏感區個別做介紹: 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地質遺跡指在地球演化過程中,各種地質作用之產物。地質遺跡分布區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1. 有特殊地質意義。 2. 有教學或科學研究價值。 3. 有觀賞價值。 4. 有獨特性或稀有性。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是屬於保育類的地質敏感區,基本上並不會對民眾的生命財產造成威脅,反而是人類的開發行為可能會危害到這些具有特殊價值的地質景觀,因此劃設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的目的,主要是在避免土地開發行為破壞地質遺跡,也希望能讓民眾更深入的瞭解我們所在的這片土地。 二、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地下水補注區指地表水入滲地下水層,且為區域性之地下水流源頭地區,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1. 為多層地下水層之共同補注區。 2. 補注之地下水體可做為區域性供水之重要水源。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劃定公告的主要目的,為保護地下水資源,要求位於地質敏感區範圍內土地開發行為須加強調查評估,並無限制或禁止開發相關規定。 三、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活動斷層指過去十萬年內有活動證據之斷層。活動斷層受其兩側易受活動斷層錯動或地表破裂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位於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內的土地並非完全被禁止使用,但需要藉由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來確定土地開發行為的適當性,遠離災害風險較高區域或因應風險大小調整土地利用強度與密度,以提升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與安全性,避免未來斷層活動時造成重大災害與損失。 四、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曾經發生土石崩塌或有山崩或地滑發生條件之地區,及其周圍受山崩或地滑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劃定的目的,以提醒未來此地區之新興開發事業須依地質法特別加強調查,注意可能發生之山崩與地滑災害,評估因山崩或地滑現象對土地開發行為基地之影響或開發行為對坡地穩定性之影響,規劃適當防治措施,降低災害風險。 地質法第8條規定,「若土地開發行為之基地有全部或部分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其主要目的在減少土地開發行為受到斷層錯動或山崩地滑作用的破壞,另外,也要避免土地開發行為對地質遺跡或地下水補注區的影響。外界常誤將「地質敏感區」與「禁止開發區」劃上等號,其實地質法公告地質敏感區之主要目的為告知地質資訊,要求位於地質敏感區範圍內未來新的土地開發行為須加強調查評估,並無限制或禁止開發的相關規定。透過地質敏感區資訊的揭露,讓社會各界能預先知道土地的地質環境狀況,以利土地開發前能加強詳細的地質調查,以充分的地質資訊為基礎,因地制宜規劃開發事宜,並且事先研擬適當的因應措施,以降低土地開發破壞環境或受地質災害影響的風險,增進生活環境的品質與工程建築的安全。 地質敏感區將分批陸續公告,第一批於103年1月20日公告,截至103年10月28日為止,已公告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大華壺穴、暖暖壺穴及十分瀑布、鼻頭角海蝕地形、萊萊火成岩脈、桶盤嶼玄武岩、七美嶼凝灰角礫岩)、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濁水溪沖積扇、屏東平原)、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車籠埔斷層)、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南投縣-01)等。 有關已公告地質敏感區之相關資訊可至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全球資訊網 ( https://www.gsmma.gov.tw/ ) ∕「地質法專區」下載查閱。
表1 各類地質敏感區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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