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度Intensity吳逸民 (Wu, Yih-Min)防救災相關機構於地震發生後,以各地震度的情報作為災害緊急對策之判斷依據。因此,震度的情報被視為重要的地震防救災根據。目前我國所用的震度階級為2000年由中央氣象局(Central Weather Bureau, CWB)所修訂之標準,是依據最大地表加速度、人體感受、屋內及屋外受震程度,由0至7級區分為8個等級,如表1所示。這8個等級,除了0級以外,只要地震發生造成地表感受到1級(含)以上的震度都稱為有感地震,目前臺灣地區一年所觀測到的地震次數約20,000次,有感地震約佔近一成左右,其餘都為無感地震。 我國的地震觀測從日據時代就開始,因此觀測體制及震度階級都沿用日本之體制,在1999年集集大地震發生之前的震度階級只有0至6級7個等級,係沿用日本1936~1948年間所使用的震度階級,到2000年已經過了50年。這段期間日本根據地震實際狀況修改了2次震度階級。因此,中央氣象局在1999年集集大地震後修改了震度階級,修改震度階級有下列幾點考量: 1.舊有的震度階級沿用時間已久,許多說明文已經不合時宜,應加以更新。 2.地表最大加速度250gal以上之震動,仍有相當程度的破壞差異,因此,於400gal以上再劃分成7級。 3.於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後有許多建築業者,都標榜其建築物之耐震設計達到中央氣象局之震度最高震級(250gal, 約0.25g),而目前強震區之耐震標準為0.33g,因此,氣象局之顧問建議將最高震級提升至400gal,引導業者設計更堅固耐震之建築物,以達減災之功效。 是故,在以上的考量下,中央氣象局於2000年修改震度階級。我國的震度階級與日本相近,除此之外,目前國外常用之震度階級為1931年北美洲通過之修正麥卡利震度階級(Modified Mercalli Intensity Scale,簡稱為MM震度階級)。 IMM=0.5+1.5 ICWB IMM : MM震度級數 ICWB: 我國的震度級數 目前於我國仍習於用最大加速度來表示地震強度。這是基於一個先決觀念,即地震對建築物和土木構造的影響主要是決定於最大加速度。此一觀念對於彈性不大的結構物而言,大致是正確的。但是對彈性結構物如高層建築物就不能只考慮最大加速度,地動的頻率、位移、速度、延時和波形等都有關係。 |